问题 | 破产清算的积极意义是什么 |
释义 |
破产和解的积极意义是什么?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使债权人在不能充分实现债权利益的情况下得到公平分配,以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两种程序都是由债务危机引发的,但解决债务危机的办法却明显不同。破产强制清算是一种以完全牺牲债务人为代价的被动方式。从债权人权益分配的角度看似乎是公平的,但债务人却遭受着财产分配的不公平。和解是偿还债务的积极方式。它通过减少债务数额、延长债务履行时间,减轻债务积累的负担和压力,为债务人重建提供机会和条件。在这种状态下,通过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可以提高债权的效率。从根本上讲,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追偿债务人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偿还债务,追偿目标和偿还目标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清偿方式行使权利和解协议中规定的条件。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共同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而收到的还款,不得在其他债权人收到还款的相同比例内返还。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和解债权人的请求,裁定终止履行和解协议,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决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无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而收到的清算仍然有效,和解债权尚未清偿的部分,视为破产债权。综上所述,这些都是小编组织的内容律师网. 如果您有更多相关的法律意见,欢迎您在法律问题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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