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该权利。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批准,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财产、业务移交债务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和解协议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批准的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没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可以按照清偿方式行使权利和解协议中规定的条件。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和其他共同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无效,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而收到的还款,不得在其他债权人收到还款的相同比例内返还。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和解债权人的请求,裁定终止履行和解协议,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决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无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而收到的清算仍然有效,和解债权尚未清偿的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与自己的还款达到相同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自行处理债权债务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第一百零六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少或者免除的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这是小编为大家编的全部内容。如果有更多有关破产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在这方面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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