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
释义 | 一、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联系: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 2.合同适用对象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还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书面、口头均可。 4.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内容,面窄但是专业性强;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内容。 5.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不同。承揽合同的定做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外,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法律网提醒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如下所述: 1.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揽人保密义务。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三、承揽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是什么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范围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同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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