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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土地纠纷的部门是哪
释义
    其实在农村中的话也是经常会发生一些关于土地的纠纷案件,当然通常情况下都是斗斗嘴而已,如果是已经到了上手打架的地步的话就会变成诉讼,当然这样的事情也是完全没有任何必要的。那么,管土地纠纷的部门是哪?下面就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管土地纠纷的部门是哪
    (一)土管所。
    (二)政府国土局。
    (三)国土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土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二)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三)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起诉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管土地纠纷的部门是哪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个人不能随意买卖土地,个人只能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土地是国民生计的根本。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拓展阅读
    
  • 出现土地纠纷由什么部门确权
  • 解决土地纠纷向什么部门申诉
  • 土地纠纷该向什么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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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5: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