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
释义 | 一、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1.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需对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包括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公司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发起人的这些责任,确保了认股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对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3.在公司受损害时,如果是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他们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法律框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 1.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2.如果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法律将不再保护债权人的要求。 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而诉讼时效是由法律规定且不可变更的。 这些区别对于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保证责任的界限和实施的时效性。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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