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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委会能开具的证明包括哪些
释义
    一、居委会能开具的证明包括哪些
    市民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事项已精简至15项,这一举措大幅减轻了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使其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社区自治服务中。
    这一变化依据《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规定,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官僚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事项或应由它们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居民提供证明材料,减少了居委会的证明任务。
    尽管大部分证明事项已被取消,居委会仍需负责以下15类证明的开具:
    1.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证明;
    3.中小学生社区实践活动证明;
    4.困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执法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6.无档案人员《生育服务证》证明;
    7.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9.无档案违法生育对象收入情况证明;
    10.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11.见义勇为证明材料;
    12.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13.代购药品委托和长期卧床证明;
    14.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
    15.收养人委托及相关情况证明。
    这些保留的证明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其开具是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办理依据与程序
    居委会开具的这15项证明,都有严格的办理依据与程序。
    据《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规定,只有当事项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且相关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法提供相应信息时,居委会方可出具证明。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明的开具更加精准、高效,并有助于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同时也保护了居民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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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4: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