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委会能开具的证明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居委会能开具的证明包括哪些 市民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事项已精简至15项,这一举措大幅减轻了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使其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社区自治服务中。 这一变化依据《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规定,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官僚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事项或应由它们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再要求居民提供证明材料,减少了居委会的证明任务。 尽管大部分证明事项已被取消,居委会仍需负责以下15类证明的开具: 1.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证明; 3.中小学生社区实践活动证明; 4.困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执法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6.无档案人员《生育服务证》证明; 7.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9.无档案违法生育对象收入情况证明; 10.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11.见义勇为证明材料; 12.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13.代购药品委托和长期卧床证明; 14.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 15.收养人委托及相关情况证明。 这些保留的证明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其开具是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办理依据与程序 居委会开具的这15项证明,都有严格的办理依据与程序。 据《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规定,只有当事项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且相关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法提供相应信息时,居委会方可出具证明。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明的开具更加精准、高效,并有助于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同时也保护了居民的个人隐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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