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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
    1.婚姻无效的,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婚姻无效与撤销,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或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无效婚姻的形成
    造成了无效婚姻的形成原因是:
    1.重婚。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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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