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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调解方式是否可行
释义
    一、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调解方式是否可行
    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6个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如果相对人已经申请复议,再申请诉讼的,诉讼有效期是十五日,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起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律师费谁承担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律师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一方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且胜诉的,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法律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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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