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普通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 |
释义 |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普通责任事故罪有何不同 没有普通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普通责任事故有以下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一般责任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活动直接相连,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仅发生般的致伤事故和尚不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责任事故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应按一般违章行为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 1.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 2.客体是人身和财产;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缓刑条件 缓刑需具备的条件为: 1.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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