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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缩短和延长原则
释义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缩短和延长原则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缩短,工程质量保修期短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低保修期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延长原则是:
    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其他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与承包单位协商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缩小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工程质量的保修期
    工程质量的保修期是至少24个月。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和屋内防渗漏工程为5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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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