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非法证据是被排除的 |
释义 | 一、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非法证据是被排除的 在司法实践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有: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如下: 1.善意的例外。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 2.反驳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如下: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异议的时间。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异议。 3.听审结果。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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