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定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途径 |
释义 | 一、判定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途径 判定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途径为: 1.首先,怠于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2.其次,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两种,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怠于履行义务中的“义务”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 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规定以公司是否有完整账册作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否的第一要素。如果公司账册没有保管好,就不可避免地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三、清算义务的内容 清算有的内容是: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3.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 4.分配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