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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
释义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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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