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有哪些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先诉抗辩权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三、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有: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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