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开庭是否可被公众观看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开庭是否可被公众观看 刑事案件开庭是可被公众观看的,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但是四类案件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被告为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刑事案件有传票吗 刑事案件有传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刑事案件,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 三、刑事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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