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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索赔车辆保险的注意事项
释义
    一、索赔车辆保险的注意事项
    索赔车辆保险的注意事项如下:
    1.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理赔协商的时间、范围、履行方式应当明确具体;
    3.因法定免责事由所产生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险的赔偿处理需要的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车辆保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1.碰撞、倾覆。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法律网提醒您,保险车辆人为划痕不算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倾覆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曹成本车翻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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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8: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