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需准备何种证据资料 |
释义 | 一、我国刑事自诉案件需准备何种证据资料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需准备如下证据资料: 1.自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2.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 3.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4.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自诉案件审查,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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