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
释义 | 一、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停止死刑执行的情形主要是: 1.罪犯正在怀孕的; 2.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形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5.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死刑执行是由哪个法院执行的 法律网提醒,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发出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在7天内执行,并通过枪决或注射执行。 ![]() 三、死刑犯执行死刑前有哪些权利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以下这些: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留下遗言,信札等,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执行死刑时不得示众,公示时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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