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
释义 |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现实中,后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况较为多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第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在这方面既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