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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一万多"的哥"没签劳动合同 律师称违法用工
释义
    出租司机:开20多年出租车没签合同
    26日上午,一出租车司机反映,他从开出租车到现在有20多年了,从来没有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保险更是没有谱的事。
    润华出租车公司一位夜班司机反映,他们公司白班司机都没有保险,夜班司机更是没有,自己开夜班车虽然给公司交了5000元的押金,但是与公司不签订其他合同。
    一位出租车司机说:“我们是公司的员工,天天开着公司的车辆,工厂企业都给职工买保险,我们出租车司机却享受不到最基本的保险福利。”
    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济南市目前有出租车8043辆。采访中,一位出租车司机说:“每辆出租车基本上都有2名司机,白班和夜班替换着跑,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的人员有1万多人。”《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车辆承包运营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客管中心:公司没有和司机签劳动合同
    针对很多司机反映的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济南市出租车公司确实没有和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该工作人员介绍,有些出租车司机是下岗职工,他们在原先的单位已经交纳了养老保险,当时他们承包车辆是带着保险过来的,保险一直没有中断过,承包车辆时就不交了。有些司机是农村来的,本来在农村可能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司机不愿意再出钱交纳养老保险。
    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针对出租车司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已经和人社部门进行多次研究。人社部门的说法是,发工资的给交保险,现在出租车公司不给司机发工资,只是承包车辆,不是按照发工资的方式。
    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是一个方向性的引导,但是要跟济南市的实际状况结合,目前正在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推进这个事情(指签订劳动合同———编辑注)。”
    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出租车公司不和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客管中心没有追究公司的责任,因为有一部分司机是带着保险过来的。另外,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在司机中做过调查,有一部分司机不愿意签合同,因为交纳养老保险也需要司机交纳一部分,有些司机的流动性相对较大,司机只想着挣些钱,不想再拿出钱交保险。
    一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公司让司机交违约金实属无奈
    一位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表示,客管中心稽查人员在路上发现违章车辆只登记违章车辆,不对违章的司机教育和管理,而是扣除出租车公司的考核分数。而按照相关规定,客管中心是可以对司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出租车公司的考核分扣多了,就会停业整顿,为此一些公司会采用非常手段管理出租车司机,包括让司机交违约金。
    26日上午,一位出租车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出租车公司严格要求司机其实也是无奈之举,客管中心对公司要求很严,稍有不规范的地方就扣公司的考核分数,公司无奈只能想出其他办法来管理司机,其中包括让司机交违约金。
    该负责人介绍,济南市客管中心专门成立了稽查队,他们的工作就是查处不规范的出租车和司机,但是稽查人员如果发现司机不穿工装等问题,只是让司机登记下,签个字就行了,现场不对违章和不规范的司机做出处罚,事后再扣除出租车公司考核分数。
    该负责人说:“客管中心发现了出租车违章情况就扣公司考核分,如果公司扣分多了,一年考核不合格就要停业整顿。公司没有办法,只能加强对司机的管理,但是公司没有处罚权,稍有管理不规范的地方司机就投诉,司机一投诉,客管中心还是扣出租车公司的考核分。出租车公司处在夹层中,也是左右为难。”
    另一位出租车公司负责人说:“很多出租车违章后如果客管中心的稽查人员能及时处理,司机便会很快改正,但是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只是登记不处理,司机也不当回事,有时候公司处理司机3次不如稽查人员处理1次效果好。”
    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
    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稽查人员在路上巡查时发现出租车司机不穿工装,只是计分,扣除司机的分和公司的分,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处罚,驾驶员不穿工装属于违反服务标准,服务上有瑕疵,计分是先记在驾驶员的身上,公司也有责任。
    该工作人员说:“客管中心工作人员要依据法规规定处罚,不能替公司去管理。依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例里面有的项目可以处罚,没有的不能处罚,工作中该公司负的责任,公司就要承担,不能公司没有管理能力了,让客管中心来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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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