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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
释义
    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其他事项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争议的处理有三个程序:
    1.调解。基层调解组织对企业行政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2.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争议当事人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
    3.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机构
    处理程序和机构如下:
    1.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
    2.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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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