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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
释义

接到现场海关人员发现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线索后,海关进入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申请管理系统查询核实
    

(1)主要查询核实内容:
    

a知识产权是否已向海关总署备案。对尚未备案的,无论备案是否仍然有效,海关均不得根据职权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无效记录,无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为备案申请管理系统所列的被许可人,海关均不得按照其权限采取保护措施。属于被许可人的,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进出口货物涉及商标权的,应当确定是否属于备案申请管理系统所列的“批准使用的货物”范围。如果不合格,海关不得依据职权采取保护措施
    

e在拱北海关监管部门网站上查阅《关区企业知识产权授权确认表》,确定该企业是否具有确认授权。海关经授权,应当立即放行。(2)注意事项:a使用查询系统时,应当对管理系统中与知识产权人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保密,对图形商标、外文翻译商标、权利人名称变更等特殊情况的查询结果进行核实。,为避免因数据输入不规范、不统一而影响查询结果,海关地区企业知识产权授权确认表中企业的授权情况是海关内部信息,应当保密对于补充申报的知识产权状况
    

如果查询、审核和记录管理系统显示不能排除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应当要求收发货人在3日内书面补充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报告和联系方式
    

(1)有期限或者申报不排除侵权嫌疑的,现场海关应当在查验之日提交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报关单证,涉嫌侵权货物的包装和实物图片等材料,通过传真或海关内部电子邮件系统向海关监管部门报送。(2)海关总署原则上应当根据报送的材料,填发《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联络单》,并于当日发给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权利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授权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货物照片,权利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侵权并提交担保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现场海关放行,并将书面确认传真给现场海关,法律法规部门应当在第四个工作日发出《扣留货物通知书》,通知现场海关办理扣留货物手续。(五)权利人未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侵权或者提供担保的,监管部门对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调查,应当在第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现场海关放行,侵权货物、物品的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查不清的,应当予以公告。自海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货物由海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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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