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责条款有何用? |
释义 | 一、免责条款有何用? 免责条款的作用有:自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即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 3.提出免责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尽到应尽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三、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包括: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都是经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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