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情形说明 |
释义 | 一、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情形说明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情形说明: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法律网提醒您,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二、怎么规避竞业禁止协议 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后,劳动者遵守协议的约定是规避违约风险的唯一方式,例如不到限制范围内的单位就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三、离职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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