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 |
释义 | 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新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减后并”原则。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按“先减后并”原则计算,犯罪分子最后总的执行刑罚有可能超过最高期限(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二、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构成累犯吗 在假释考验前内再犯新罪的,不能认定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因为累犯是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以后方有可能构成累犯的,所以,即使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此时也不能认定为累犯。 三、假释考验期内需要守哪些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假释考验期内要遵循的规定如下: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得犯新罪,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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