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审查起诉期限过了怎么办,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的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审查起诉期限过了怎么办 刑事审查起诉期限过了可以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期限过了检察院也还是有追诉权的。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的对象有哪些? 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的对象有: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权利。 ![]() 三、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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