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离婚登记需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
释义 |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法律网提醒您,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证件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有: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引用法条: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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