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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手段
释义
    一、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手段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一)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二)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三)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四)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什么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一般需要交纳交通费、住宿费等。
    强制执行费用包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纳申请费用,是根据执行金额来确定的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我被强制执行了怎么办,可以申请异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该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未提,且拒不执行判决,那便是违法行为了。如果对强制执行过程中,某个或者某些人的行为有所异议,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提出投诉。
    以上就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手段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是一直不履行裁判,是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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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