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在刑法第几条 |
释义 | 一、教唆在刑法第几条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区别 (一)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依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质而定。 (二)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三)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四)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一定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五)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三、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怎么处罚 教唆他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教唆在刑法第几条的相关知识,教唆在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并不能逃避刑法的处罚,教唆犯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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