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创建 |
释义 | 创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此程序的主要创新和特点如下: (一)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应当加强说服教育,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对于有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和矫治为主,尽可能采用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以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一制度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确立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降低羁押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通过讯问、听取意见的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但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之“严格”标准如何掌握,是实施中的一个难题,希望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细化。 (四)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的这一制度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五)确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些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刑事辩护的相关问题,欢迎您访问法律网法律咨询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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