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案法院说调解要准备什么 |
释义 | 如果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签订调解书。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业案法院说调解要准备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物业案法院说调解要准备什么 庭前调解需要准备的有:双方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交的证据文件、答辩词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就是”调解”,说明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指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必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实体上的自愿,是指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的。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法院调解与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因此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同样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 笔者对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法院调解的一项原则,持有异议。调解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因此没有必要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一个原则和前提。一方面,正是因为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才给予调解的余地,分清是否更是没有必要,对于有些案件,尤其是涉及家事纠纷的案件也难以厘清是非。另一方面,是非问题不仅涉及法律,也涉及伦理与价值判断的问题,在诉讼的程序论是否就未必妥当。 在此,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调审合一模式中,没有区分审判和调解属于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方法。作为审判的前提则必须查明事实,在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而调解恰恰则适用事实不清的情形,因为调解是一种模糊处理方法。法院调解包含了公权裁决和私权合意处分,因此也就导致法院调解制度必然产生矛盾。例如,一方面,作为合意处分,允许调解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公权的运用,调解又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实体上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合法原则存在歧义。有观点认为,合法性还包括不得违反政策,并且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合法原则。笔者认为,合法仅仅是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包括违反政策。这种理解是从民事调解的性质来认识的。在民事领域中,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都享有处分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不得违反法律,且政策是一个相当广泛和抽象的概念。 三、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调解协议无须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双方、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效力;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效力。这些效力有以下几点: 一是形式上的约束力。形式上的约束力,是指当事人以及法院在调解生效后,就要受到调解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对调解不服提起上诉。关于本案的诉讼因为调解生效而告结束,当事人不得对该案件继续争议。法院也不能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的内容。 二是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该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双方不得提出与调解标的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在其他诉讼中作出与该调解标的相反的判断。调解这一效力与判决的既判力内容相同。 三是形成力。如果调解的目的是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且调解又确认了一方当事人的形成权,那么该调解就具有形成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调解。 四是执行力。对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调解还具有执行力。如果在调解书中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需要准备的有:双方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交的证据文件、答辩词等。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业案法院说调解要准备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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