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钦州一男子营业厅追砍女业务员,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钦州一男子营业厅追砍女业务员 11月10日,广西钦州。新兴路一通信营业厅内有人持刀伤人,一女子受伤。警方通报称,当天9时许,男子胡某进入该营业厅内,在业务员黄某(女)介绍业务时,胡某从衣服内拿出一把刀挥砍,随后离开现场。10 时许,在胡某家属的配合下,警方将胡某控制。胡某有精神病史,已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黄某(女)背部轻微刮伤,经治疗已无大碍。 ![]() 二、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精神病持刀伤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若是间歇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精神病人侵权谁来赔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委员会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如没有上述人员,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经法院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如其本身有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钦州一男子营业厅追砍女业务员,精神病人持刀伤人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可知,精神病人伤人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一般需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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