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通常需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
释义 |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通常需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义务分别有: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的风险负担义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具体如下: 1.三年的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一般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网提醒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简单的说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关系就是平常我们说的买家和买家,出卖人是卖家,买受人是买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不能完全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时,其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除非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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