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来源:四川工人报 3月3日,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河沙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金引发的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事情源于2009年11月25日晚19时许,刘某驾驶一辆装满木材的(车牌为川J03571)拖拉机(车主系姚某),从新立乡向遂宁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立乡农技站时,拖拉机突然发生侧翻,车上木料散落将行人杨某压伤。事故发生后,车主姚某当即将伤者杨某送往遂宁市红十字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1万元,经过长达3个月的住院治疗,伤者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病愈出院。双方就事后赔偿一事进行协商,但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共识,致使问题无法解决。 船山区司法局河沙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组织镇调委会相关人员主动找到双方当事人,就事后赔偿问题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理、法的说服教育,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由姚某承担伤者杨某全部医疗费并一次性赔偿杨某人民币35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杨某不得就本事故再向姚某主张任何权利。最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得到了及时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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