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困难企业有关工资支付有哪些政策性规定? |
释义 | 经济困难企业有关工资支付有哪些政策性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的,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经济困难企业工资支付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咨询网平台的律师,由他们为您进行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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