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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怠于行使权利不通过诉讼等有效手段解决
释义   一、借款合同债权行使时间有何规定
    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二、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在主观意图上,怠于行使权利应表现为主观上的消极状态。因为主观上的意图较难以客观的标准判断,所以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在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上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笔者认为,任何主观上的意图均可通过外在的行使予以印证。主观上的消极状态也可以通过外在的行为进行判断,即债务人在无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不作为或者迟延作为。如果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债务人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则债务人的不作为并不能视为消极。但如果无客观条件限制,能够实现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的不作为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从外在行为方面,怠于行使表现为未及时作为。债务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即未及时作为。合理的期限应结合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进行判断。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因其客观上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不作为的状态,故应当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已经作为,即积极的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应由债务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不通过诉讼等有效手段解决
    任何问题的发生,原因通常都是复杂的,人的思想感情也是复杂的,且任何事物都在变动之中,不能生搬硬套法条,不能只有“情形+结果”的简单逻辑,不能只寻求诉讼单一种解决途径。
    客观清醒地看待法律在生活中的地位,认识诉讼以外的多种手段,有利于增强法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说明:非诉讼手段与诉讼手段可以多管齐下、并行不悖,当事人和律师应衡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采取最有效的方案。
    第一、找主管部门处理有句俗语,不怕官,就怕管,意思是实权比名衔来得重要。很多民事或经济纠纷,若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管理上的法律法规,甚至触犯了刑法,找主管部门比找法院有用得多。
    我们可以向工商局、税务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的经侦部门等等求助求救。邻里矛盾(包括滴水、占道、危建、噪音、油烟等等)找街道居委、找城管之类的部门来协调,更直接见效,又没那么伤和气。
    所有的政府部门乃至行业协会,都有一定的执法权,这种执法权,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接到投诉举报,其必须受理、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介入,对于相对人或会员,往往有更直接更大的震慑力,若其怠于行使执法权,则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第二、运用舆论的影响新闻媒体的话语权,被称之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有些老百姓遇上不平事,除了信访,就是找媒体曝光。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怠于行使权利不通过诉讼等有效手段解决的相关内容。如果债权人碰上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能法律就不予以保护,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如果真的逾期行使权力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等方式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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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