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欺诈的手段 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结企业的纽带。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发现的重要保证。因此,有人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是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强,合同的运用便会更加广泛,但目前,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案作也越来越多,据测算,欺诈等违法合同占书面合同总数的1-3%,欺诈合同行为屡见不鲜,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利用合同,骗取钱财,成为不法分子的“致富门道”。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欺诈案件占全部欺诈案件的5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以上。事实告诫我们必须重视和研究防范合同欺诈问题。以下是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 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俏货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狼狈为奸 这是由双方或多方欺诈人共同实施的一种欺诈手法。这种欺诈手法由数人分工合作,而不是像大多数欺诈行为的实施者那样单枪匹马。这种欺诈手法实施一般有一个过程,往往收一拨欺诈人先出现,给被欺诈人造成假象,然后另一拨欺诈人再出现,与被欺诈方订立欺诈性的合同。 放长线钓大鱼 这种欺诈方法的实施过程如下:欺诈方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并履行几份小额合同,或者预付小额定金,给被欺诈方造成自身重合同守信用履约能力强的假象,使被欺诈方丧失警惕,进而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的货物或价款。 瓮中捉鳖 这种欺诈法也称为请君入瓮法。欺诈方事先绞尽脑汁而设计出一个诱人且根本无法依法履行的承揽合同,然后想法设法向承揽方发出要约,与承揽方签订欺诈性的承揽合同,待合同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时,骗取对方的违约金或定金。 移花接木 欺诈方在自己没有货源的的情况下,把对方领到码头、货场、仓库,移花接木、指山卖磨,把别人的说成自己的,使人信以为真,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或定金。 传真机欺诈 这种欺诈法利用了现代通讯手段。其实施过程是这样的:欺诈方先打电话订货,然后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当地银行向供货方银行汇去少量款项,取得盖有公章的银行汇款单后,用涂改液将小额汇款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货方,供方见到传真机汇款单后,欺诈方即要求其立即供货,进而骗取供方的货物。 连环欺诈 这种欺诈法是由皮包公司实施的欺诈方法。欺诈方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设施和人员,以买空卖空为手段进行欺诈。他们往往骗取别人的货物资金用以周转牟利。别人要买什么他就有什么,别人要卖什么他就买什么,且受欺诈方不止一人是这种欺诈法的重要特点。 虚构担保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抵债诈骗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合同欺诈手段多种多样,举不胜举。以上十二种是常见的欺诈手段,合同签订人员和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研究分析而识破之,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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