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欠款纠纷诉讼管辖应提前约定 |
释义 | 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里居住生活的八九成居民都是外地户籍人口。债权人往往认为,双方一直居住在这个大城市,况且借款行为均发生在这个大城市,在这个大城市起诉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理解上的偏差直接导致维权上的最大障碍,而且解决起来又非常艰难甚至根本无法解决。 【示例】:原告方(债权人)向被告方(债务人)索要50万借款,有明确借条和明确的还款期限,但是因为不能开具被告在北京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法院拒绝立案。原告是北京户籍,被告的户籍则是贵州省的一个边远小镇,但被告在北京工作生活已经十年以上了。这种情况下,去贵州立案解决对原被告双方都不方便,且经济成本很高,而在北京诉讼解决管辖权这关却难以通过。去居委会开居住证明,居委会说只有被告本人拿着被告在北京的房本才给开;到物业公司去开,物业不配合;到派出所去开派出所不管这个;由律师调查其暂住证信息,却往往查不到连续一年以上的暂住信息(暂住证都是一年期,续办时一般都有断档期)。找被告去开,被告本来就想赖着不还钱,当然更不会配合。此时对于原告来说就落到两难境地了。还好最后这个案子通过笔者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最后也解决了。可是,如果对方就是不和解,原告就只有到贵州去起诉被告,而被告也不会去应诉,要经过漫长的公告送达,用半年多的时间才能下判决,而且强制执行还要到贵州法院去申请,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将历尽艰苦,而且高额的诉讼成本只能自己承担(诉讼律师费、差旅费及执行律师费和差旅费),如果只是个十万八万的债权,债权人往往因为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放弃。 【预防措施】:其实要避免这种风险有个很简便易行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只有在写借条或欠条时提前准备才行。也就是在形成债权凭证时最好做一个双方的《借款协议》或《还款协议》,协议中立一个管辖条款“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凭借这个协议,对债权人有利的管辖法院就合法地约定下来,法院也必然会依法认可这个约定,因为合同法中有这种约定管辖的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就很轻易地实现自己的债权,避免异地诉讼的障碍和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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