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若存在多份遗嘱 先写的无效 |
释义 |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在生前写下多份遗嘱,把遗产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但没想到因此出现了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都是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同时存在的多份遗嘱相互冲突,先写的无效,应当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案例: 李老太独自一人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但女儿成家后,对李老太没有了往日的亲密。小女儿李明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后,将母亲的房屋出租,但在李老太卧床生病后,却将她送给大女儿照顾。过了一段,大女儿也不愿意照顾了,李老太又被推给了小女儿。待李老太去世后,两个女儿都拿着母亲的遗嘱,要继承房产。法院经审查,发现两个女儿的遗嘱均由赵老太所写,可内容各不相同,分别写着房产由自己继承。最终,法院认定最后一份遗嘱即大女儿所持有的遗嘱为有效,房屋归大女儿所有。 法官释法: 于某某介绍,《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数份遗嘱的,前面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此案中,两个女儿所持两份遗嘱对同一套房屋的处分内容完全不同,法院只能认定以最后时间立的遗嘱为准。而大女儿所持遗嘱形成时间最晚,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大女儿所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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