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8年2月1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纠纷案,请求继承单身老汉3万元遗产的三兄妹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71岁的单身齐老汉15年前父母均去世,齐老汉60岁那年,被村民委员会送往乡政府所属敬老院赡养。2007年9月,齐老汉因脑溢血抢救无效去世,其兄妹三人帮敬老院处理了齐老汉的丧事,敬老院清理遗物时发现齐老汉在银行尚有3万余元存款。齐老汉的三兄妹认为,他们是齐老汉的亲兄亲妹,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均分继承这3万元。敬老院认为,齐老汉在敬老院生活11年间,三兄妹虽曾探视,但未出一分钱赡养费,齐老汉日常生活费及护理费是由村民委员会出一点、乡政府拨付一点、国家扶持一点,其丧葬费也是敬老院支付,拒绝仨兄妹继承齐老汉遗产。 法院认为,齐老汉3万元遗产是齐老汉生前合法财产,三兄妹与齐老汉有血亲关系,是第三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继承齐老汉遗产,但三兄妹在齐老汉生前未尽扶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三兄妹不能继承齐老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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