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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奶奶辞世 两孙女对簿公堂
释义
    宋X、宋Y均为宋奶奶的孙女。2011年1月10日,宋奶奶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其所有的某合作社中股份在其死后由宋Y继承。5个月后,宋奶奶在某公证处立下第一份公证遗嘱,确认了上述代书遗嘱的内容。2013年2月7日,宋奶奶又在泰达公证处立下第二份公证遗嘱,表示将其所有的股份在其死后归另一个孙女宋X继承。老人2013年底去世后,宋X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依照公证程序规定,该继承公证须征得其他法定继承人即宋奶奶的两个儿子的同意才能办理继承公证,但宋Y及其父亲拒绝协助宋X办理。因此,宋X将宋Y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宋Y提交医院证明、托老中心证明等证据,证明第二份公证遗嘱是在宋奶奶认知能力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询问和记录为同一名公证员进行,违反公证程序,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都存在严重问题。原告宋X答辩称,第二份公证书合法有效,该公证书准确表达了宋奶奶要求将宋Y继承其股份变更为由她继承的意思。宋X所提供的宋奶奶于2013年2月27日的出院记录记载其入院检查时“对答切题”,证明宋奶奶并不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定,首先,泰达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时的公证录像记录来看,其神志是清醒的,也能证明公证员所做的公证书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另外,宋奶奶于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2月2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95天,出院记录中记载其入院检查时“对答切题”,说明其住院治疗期间不存在神志不清的现象。第三,被告提供的托老中心证明,该中心非医疗机构,且出具时间与宋奶奶订立公证遗嘱的时间相距甚远。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关于“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条关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宋奶奶的股份由宋X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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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