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嗣子能继承遗产吗? |
释义 | 家住崇明县的汪孝龙夫妇婚后仅生育一女汪艳,1985年汪艳出嫁后,汪孝龙夫妇为了延续汪家香火,将已15岁的侄子汪俊过继,要求汪俊今后在汪孝龙夫妇去世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就可以继承其全部财产。过继后汪俊仍一直与其亲生父母共同生活。1998年汪孝龙的妻子蒋小妹去世,汪俊以儿子身份送葬。汪艳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父亲一人生活没有人照顾,就将父亲接到自己家共同生活。2003年汪孝龙突发脑出血死亡,汪俊再次以儿子身份送葬。2005年汪孝龙夫妇留下一栋二上二下农村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汪俊以继子的名义与动迁部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拿到安置的两套房屋。汪孝龙的女儿汪艳知晓后,认为父母留下的宅基老宅动迁分到的两套房屋应全部归她一人继承,于是就向汪俊提出异议。汪俊认为汪艳出嫁女无权继承遗产,汪艳的要求违反了农村习俗,拒绝汪艳要求,汪艳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汪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母遗留的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汪俊与被继承人汪孝龙夫妇的带有封建色彩的过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过继后汪俊也未与老人共同生活,同时也没有与其亲生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汪俊不能取得被继承人汪老伯夫妇的遗产继承权。据此,法院判决汪孝龙夫妇遗留的房屋归女儿汪艳一人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过继的儿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如果“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果是封建性过继 “立嗣”即只是为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的父母共同生活,不能认为是收养。本案中,汪俊与汪孝龙夫妇之间,虽然形成了带有封建色彩的过继关系,以儿子的身份安葬老人,但属于封建性的“嗣子”“立嗣”,不能享有汪孝龙夫妇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 ‘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注: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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