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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释义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则是:
    1、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5]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只要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这三个要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的要求,即行为人主观上无论存在过错与否对侵权责任构成并无影响。
    2、原告的举证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要受害人举证证明上述三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即原告起诉时,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有过错。
    3、被告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如果认为原告的损害是由原告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错所引起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证明加害人侵权责任构成以后,加害人即被告如果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
    4、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后果。
    被告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即免除其赔偿责任。但被告如果在诉讼中对于原告故意的主张举证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被告应承担败诉之风险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5、责任承担的限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由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在美国侵权责任法中,原告依严格责任提起诉讼,原则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在德国法中,危险责任往往具有最高赔偿限额,例如在铁路运输中对货物的损失。这种责任限制的方法在我国内、国外和国际民事法律中得到广泛运用。如我国《海商法》第11章设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规定,在航空、铁路等方面的特别法规,基于特定事业所具有的风险性和保护运输事业发展的必要,也往往规定了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在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以及华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均有类似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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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