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企业拆借资金的节税方法 |
释义 |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任意避税,我国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实,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绕过这一限制。 案例 利天公司(母公司)和耀天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800万元)是关联公司,耀天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利天公司借款6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8%,耀天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648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耀天公司当年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利天公司利息4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800×50%×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48-20)。上述业务的结果是,耀天公司向利天公司支付利息48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利天和耀天公司整个集团来说,既无收益也无损失;但是,因为利天和耀天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贷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有限制,使得耀天公司需要额外支付9.24万元(28×33%)的税款;同时,利天公司收取的48万元利息还需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为2.64万元[48×5%×(1+7%+3%)]。因此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11.01万元[2.64×(1-33%)+9.24]。 筹划方案 事实上,如果仔细筹划,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以节税: 方案一:将利天公司借款600万元给耀天公司改成利天公司向耀天公司增加投资。这样,耀天公司就无需向利天公司支付利息,如果利天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耀天公司相同,从耀天公司分回的利润则无需补缴税款;如果利天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耀天公司,耀天公司则可以保留盈余部分,这样利天公司也无需补缴所得税款。 方案二:如果利天和耀天公司存在购销关系,耀天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利天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耀天公司需要借款时,利天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600万元给耀天公司,让耀天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利天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耀天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利天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耀天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利天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处理,耀天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方案二和方案三都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范畴。由于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耀天公司是利天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天公司完全可以对这笔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这其实对投资者来说是不会有什么损失的。 话外音 如果耀天公司是利天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情况又会如何呢?利天公司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销货适当提高售价,这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耀天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上去了。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支付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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