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放弃继承遗产 妻子起诉要求确认无效 |
释义 | 因丈夫放弃了对其父身后房产的继承权,引来妻子不满。为此,妻子竟与丈夫闹上法庭,要求确认其放弃财产的行为无效。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被告男方有权处分自己的继承权,女方不能证明丈夫放弃继承权会导致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由此判决驳回了女方诉求。 家住本市汉沽区的中年女子沈某与丈夫卢某于1998年10月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二人与卢某的父亲一起居住。2003年3月,卢某父亲去世。此后,卢某通过继承及赠与方式将该套房屋从老人名下过户到沈某名下。2006年,老人的其他几个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卢某的继承、卢某与沈某间的赠与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遗产。经两审审理,几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该房重新继承时,卢某及其他兄弟姐妹5人声明放弃,由长兄继承了该处房产,并于2007年10月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此,沈某非常不满,其以丈夫卢某声明放弃继承权,并将双方婚后自建两间小房一并作为遗产放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卢某放弃上述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庭上,被告卢某辩称,他对自己合法继承的财产份额有权作出放弃决定,并未侵犯沈某权益。此外,沈某主张的两间小房是卢某父亲出资所建,属于遗产,故请求法院驳回沈某诉请。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卢某放弃财产继承权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诉请无法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两间小房,因双方对权属存在争议,应先析产确权,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由此,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宣判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说,卢某作为其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自己的继承权进行处分。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法定义务,可沈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卢某放弃继承权会致其不能对沈某履行扶养义务,所以沈某要求确认卢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难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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