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
释义 | 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签订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为对抗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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