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装修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 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 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 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规定,装修工程质保金比例:项目工程质保金按照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一边情况下,设备质保金比例是5%--10%,双方协商决定。 三、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期限是需要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来进行确定的,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这点大家在缴纳的时候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6]《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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