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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规定
释义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规定。能够引起物权没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举例来讲: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等。本条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眼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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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