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矿业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矿业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的网络竞价活动,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矿业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矿业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交所依据矿业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约定和矿业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北交所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矿业权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北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业权转让信息发布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矿业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北交所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网络竞价标的情况介绍、《网络竞价承诺函》、《网络竞价实施细则》、拟签订的《矿业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六条 《竞价方案》经北交所审核后两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向已受理的意向受让方发出《网络竞价通知书》及《竞价方案》。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签署《网络竞价承诺函》并按照《网络竞价通知书》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网络竞价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page] 网络竞价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竞价标的挂牌价的30%。 第八条 北交所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 《竞价方案》、《竞价结果通知书》是矿业权交易合同的组成内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矿业权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九条 竞买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与经纪会员共同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自行报价,也可以授权经纪会员进行报价。 第十条 北交所应当根据竞价标的之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竞价方案》确定的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一般不高于挂牌价的10%。 第十一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北交所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可以自行或者授权经纪会员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买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交所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三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报价时段结束后,北交所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各竞买人的报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北交所、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其经纪会员应当对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page] 第十五条 矿业权转让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北交所可依据转让方的申请根据矿业权交易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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