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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一、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3.利害关系人不一样,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权利期限不同,法律网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可撤销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后果是: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三、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决定作出前仍然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因素是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情况,不必然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则必然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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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