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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冲突论法学
释义

冲突论法学

当代西方法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用冲突论研究法律现象与社会因素的关系。其主要代表包括苏姆纳(C.Sumner),特尔克(A.Turk),昆尼(R. Quinney),享特(A. Hunt)以及批判法律研究和依附理论的许多代表人物,产生并流行于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冲突论法学是在反对结构功能主义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认为,法不是保持社会功能,平衡各种利益的工具,不是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社会不同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之间冲突的基础上,冲突的法律结果(立法或判决)总是有利于更强大的一方。法的职能不在于促进冲突的解决和消灭不平等,恰恰相反,而是使冲突和不平等合法化、合理化。但法又不同于直接的暴力,它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使统治阶级利益披上全社会利益的外衣,把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说成是全社会的共识,用法治模糊人们对实质不平等的注意,瓦解穷苦阶级的反抗。因此法对统治者来说是比直接的暴力更有效的工具。虽然冲突论法学受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很深的影响,但整个来讲它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它把自己的社会历史观建立在非决定论的基础上,在批判资本主义永恒的观点时,又得出了人类历史不是客观决定的,而是由统治者决定的错误结论。参见 〔法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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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17